lanmu_02
 
 

不能包含特殊字符
从:
到:
格式:YYYY-MM-DD
例如:2002-07-07
 
 
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师范大学第一附属小学章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16-01-11

序言

1958年上师大附小创办,1999年上师大附小与长青小学合并,更名为上师大一附小,2008年徐汇区杜鹃园小学并入上师大一附小。“每个梦想值得灌溉每个孩子都是未来”作为学校办学理念,学校始终秉承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学校历来始终以高标准的管理、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准,是一所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的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师范大学第一附属小学;简称为“ 上师大一附小 ”英文表述为 No.1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地址为 东校区:桂林西街1425号,西校区为桂林西街57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康健街道招收徐汇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面向全体学生,根据学生年龄特点、生长规律,让每个学生在学校中都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合适的发展和自然的成长,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学校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作为学校的基本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每个梦想值得灌溉 每个孩子都是未来”。基于理念学校提出“讲诚信 懂感恩 能勤学 有恒心 会包容 善合作”的十八字育人目标,围绕学校校本课程让学生通过实践、体验,对学生进行人格培养,通过开放多元的课程,最终成为“多元、开放独特、自信”的一附小学子。

"尽心尽力最优秀"是学校的校训。全校教职工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树立角色意识,团队意识,形象意识,团结奋斗争创一流工作,实现素质教育。学校历来始终以高标准的管理、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准。

第八条 学校校歌《快快长》,学校校报《家校之桥》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设置课程发展部、学生发展部师资管理部后勤信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 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 实行班级授课制。

3.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5.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在校运动一小时。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学校博客等途径实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二十条 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建立相应的学籍信息。

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生成长手册》。

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

二十六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围绕主题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三十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家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并积极参与到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三十六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每学期的接待和访问工作让学校教职工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316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

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三十九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明白消费卡》所列内容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38号

微信图片_20220525205001.jpg
微信图片_2022052520502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