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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07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07-12-10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6]85号)精神,现就徐汇区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就近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学校,保证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规定,本方案由我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区情制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市教委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实施,教育纪工委监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由校长负责实施。

三、小学招生

根据沪教委(1997)37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小学教学班学额的通知》精神,各校起始年级教学班编班人数应控制在36人以内。

实行按对口地段入学的方法,各校设报名点,在统一时间内报名。招生考试中心和学校要切实做好对口入学地段调整学生的安置工作。继续严格控制借读学生和跨地区报名学生的人数。

(一)招生对象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出生的本区常住户口(父或母同户口)适龄儿童。

(二)招生原则

根据相对就近,统筹兼顾的原则,统一调配安排。

(三)报名办法

1、学校通过居委会、幼儿园在对口社区、幼儿园内张贴招生通告,家长可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幼儿园索取公办学校介绍。

2、家长带领儿童,并带好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3、聋哑、盲(低视力)等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或生活的适龄儿童应在对口学校备案。聋哑学生可到闵行启音学校报名,盲(低视力)学生可到上海盲童学校报名。智力残疾学生入学必须经测试并进行入学观察教育后确定,中、重度智力残疾学生可到徐汇区董李凤美康健学校报名,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应在对口学校随班就读。

4、体弱或智力发育原因希望推迟入学的,必须由家长向对口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户籍所在居委会同意盖章,经教育局批准,填写暂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备案。

(四)报名及报到日期

1、报名日期

5月26日(周六)—5月27日(周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00——4:00

2、报到日期

7月1日(周日)上午8:00

(五)报名地点

户籍所在地对口的小学

各小学招生范围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zk.xhedu.sh.cn;或致电54361541(54361441)*8103询问

(六)借读办法

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可向居住地附近公办学校或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咨询相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就(借)读登记手续。

1、父母持本区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持合法租房合同),按对口地段相对就近入学。

2、父母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且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在徐汇区居住的适龄儿童,享受本区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按对口地段相对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

3、华侨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到徐汇区侨务办公室开具《来沪就读证明》,按对口地段相对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

4、港澳人士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需到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开具《来沪就读证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向相关小学提出借读申请,按有关规定收费。

5、台湾籍人士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台胞证》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向相关小学提出借读申请,按有关规定收费。

6、持有外国护照,但无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籍人士,其子女可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就读或到本区部分学校设立的境外班就读,其入学、收费、学籍管理等均按照外籍学生执行。

7、父母持有流出地政府(乡/镇派出所)开具的“子女在当地无法定监护人”证明,持有合法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并已参加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在本区有固定住所(持合法租房合同)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每年5月31日为界),具有学习能力但尚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到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申请借读,其入学、收费、学籍管理等根据市教委公布的标准执行,独生子女、在徐汇区就读幼儿园优先考虑入学。

8、其他非本市户籍的学生,符合相关借读规定,可到居住地对口小学提出借读申请,在学校班额数允许的前提下再行安排。

四、初中招生

我区今年继续实行初中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生户籍性质采用小学对口入学或划块电脑派位入学两种方法。

(一)关于特长生招生

1、本区就读的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五年级学生(不含体育传统学校、少体校及位育体校等业余集中训练运动员招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读小学领取并填写《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只能选报一校一项)。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徐汇区户籍的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五年级学生(不含体育传统学校、少体校及位育体校等),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百色支路28号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只能选报一校一项)。招生学校根据《特长生报名登记表》内容和相关材料证明,初选参加特长测试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家长。

2、各学校录取学生前,应先向家长发出录取意向书,在取得家长确认后方可视作正式录取。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内确定艺术、体育特长学生的录取名单并报教育局科艺体卫科。被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其它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录取和电脑派位或对口入学。

3、招生学校除对报考学生进行相关特长测试外,不得再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

(二)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

1、本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统一纳入我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学校招生应依据《小学生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予以录取。学校不得录取无材料的学生。

2、本区想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应于四月底在就读小学领取并填写《民办学校招生报名表》;在外区(县)、外省市就读的徐汇区户籍的五年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百色支路28号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民办学校招生报名表》,每个学生可报A、B两个志愿(A志愿优先)。

(三)关于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招生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六年级。如学生要求报考特色班或选择民办学校,应予以同意。同时学校应为五年级学生做好毕业生材料,把材料按时送招生考试中心审核。

(四)关于随班就读学生的入学

五年级随班就读的学生,经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审定,按市教委“随班就读”的原则,可直接升入我区相应学校的六年级继续随班就读。

(五)关于外省市借读生、跨区(县) 就读生、跨区内地块就读生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入学的规定

1、凡非本区户口在我区借读的五年级学生,各小学应认真做好学生的户口核查工作,并在4月30日以前,为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办好登记手续。凡在本区外块就读的学生,需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在4月30日以前向原就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由就读小学统计汇总并报招考中心。

2、对一部分回外省市、外区县就读确实有困难,需继续在我区借(就)读且符合条件的五年级学生,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填写《借(就)读申请表》。被准予继续在我区借(就)读学生不参加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由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3、外区(县)需回我区就读(徐汇区户口)的学生,在市教委规定的日期内在原就读小学办理转区入学手续,待学生材料转入我区后,由我区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4、徐汇区户口在外省市借读的小学毕业生,需回我区就读初中,可在6月2—3日到我区招生考试中心填表登记,由我区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5、区内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就读中学,入学办法与户口所在地学生相同。如学生要求继续借读,由招考中心统筹安排。

6、外地户籍的借(就)读学生,均须填写初中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借(就)读承诺书》,入学申请表和承诺书留存学生学籍档案。

7、非本区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如要求在本区中学就读,须持以下各项证明:小学毕业证书或证明;学籍材料袋;户籍证明;父母持有流出地政府(乡/镇派出所)开具的“子女在当地无法定监护人”证明;持有劳动手册并已参加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住满一年(以每年5月31日为界)以上的证明(《暂住证》)。由家长于7月1—2日到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并填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申请表》。

五、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管理

1、各学校、招生考试中心、区教育局各级工作人员,应在区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上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学生和家长任何形式的馈赠,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各小学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今年的初中入学办法,认真做好学生的考试、毕业、发证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并把毕业和入学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招生考试中心。

3、各中学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生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或提前。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用任何名义进行以小学毕业生为对象的学科、科技、体育、文艺竞赛和其他联系活动。学校不得录取无材料的学生。

4、为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入学工作的纪检与监督,教育局成立由教育党工委、纪委、行政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5、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招生改革,做好有关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局中教科、小幼教科、科艺体卫科、招生考试中心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