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1.社会用字管理的范围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其中,在公共场所用字中,重点是各种名称牌(招牌)、标志牌、指示牌,各种宣传物品和广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各种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2. 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公务用
语、成为广播和电视的播音用语、成为学校的校园用语、成为公共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二、 基本要求:
1. 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招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
党政机关名称牌(招牌)的规范要求是: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招牌设计和悬挂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手书字、外语,不得出现字型不规范的字。
各企事业单位名称牌(招牌)的规范要求是:
(1)汉字规范:印刷体或手书字完全规范。(现阶段手书字中若
有繁体字、异体字, 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汉字副牌。)
(2) 汉语拼音书写正确。
(3)外语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2.公务用字应使用规范字:
(1)公文文头、信封、便笺、印章用字要规范。
(2)各单位发出的奖牌、奖状、证书用字要规范。
(3) 内部刊物、文件用字要规范。
(4) 中文信息、网络、网页用字要规范。
(5) 公务员名片用字要规范。
3.各类学校在教学、会议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同时应加强普通话训练,提高口语能力,逐步普及校园用语。教师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做到持证上岗。
4.各级机关应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
5.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徐汇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OO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