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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大一附小教师进修学习培训条例

作者(来源):师资管理部    发布时间: 2012-05-22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校教师的综合素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现依据《教师法》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制定《上师大一附小教师进修学习培训条例》,使学校教师培训学习进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教师进修学习培训坚持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并重,立足本职,学用一致。学校加强统筹规划,抓住重点,提高管理效益。

第三条: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本条例及学校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校主要职责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师资培训的有关指示和规定,积极鼓励教师学历提升和职称评审。

第五条:学校为教师业务培训、学习进修、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和职称考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师资管理部做好教师培训学习进修的指导、督促、检查、登记和考核等工作。

1、提供相关培训学习进修的信息和咨询。

2、收集、整理教师相关培训资料。

3、根据学校知识管理、教师培训需要,以适合的方式组织相关教师分享培训资源。

4、每年提交学校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培训汇总表。                       

 三、教师主要职责

第七条: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并计入期末考核。

第八条:积极参加市区各级各类教研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并及时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

第九条:40岁以下教师争取学历达到大学本科,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应积极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条: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教师,认真做好学习培训期间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小结,学习结束,送交师资管理部审核、归档。

第十一条:参加培训教师应将自己培训所得的体验与组内或校内教师交流,让老师们共享学习收获。

第十二条:校两长以上干部、校品牌、局骨干和区学科带头人等教师,一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或国家级培训。

四、学习进修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学习进修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根据学校规划、按需培养原则,统筹安排,优先考虑教学急需和教师个体需求,确定学习培训进修人员。

2 、贯彻学用一致原则,培训项目原则上与教师从事的教育教学、科研等任务对口。

3 、在职在编教师,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身体健康且近年度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方可申请国内学习培训机会。在校工作认真,且积极参加国内学习培训的教师方可获得出国学习培训机会。

4 、所有进修学习培训均不得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妥善安排好个人课时问题。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遇国内外重大培训,教师先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学习进修审批表,由师资管理部进行审核,校长审批。

五、学习进修经费及待遇

第十五条:经过批准的培训学习,教师进修期间产生的学费、书籍费、讲义费等、往返路费、餐饮费及住宿费均据实报销。住宿标准:三星级;餐饮费标准:国内人均不超过100/天,国外人均不超过200/天。

第十六条:进修人员进修期间课时工资、考核工资等一律按在岗情形发放。不影响职称申报与工资正常晋升。

第十七条: 进修培训学习如遇双休日,学校给予一定补贴,市内100/日,国内200/日。寒暑假不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

1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进修;

2 、未完成进修计划者;

3 、进修期间受到处分者。  

六、学习进修奖惩

第十九条:凡参加本科、硕士学历培训,依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学费报销和奖励,学历每提升一级奖励1500元。

第二十条:凡通过英语职称考、计算机职称考和论文鉴定,成功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学校予以学费报销一次。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者,优先提供外出考察和培训机会。

第二十二条:进修教师无故中断学习进修。学习进修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在两年内丧失规定以外的外出培训的机会。 

八、学习进修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习进修结束后教师应将书面小结送交师资管理部,存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设置、年度考核、评优等优先考虑因素。

第二十四条:凡事先未批准自行脱产进修,而事后申请补办手续者,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五条:为了贯彻机会均等的原则,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已参加过同一层面培训的原则上不再给予相同培训。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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