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 持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人员,由校长决定持卡人,
公务卡持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前,应填写物品请购单,经批准后才可消费。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办理报销还款手续。报销应在发生消费后的5日之内办理。
3. 财务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在银行规定时间内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4.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 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然后将新卡号告知财务。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5.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财务人员结清该卡消费余额。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销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