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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大一附小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15-12-23

1、各学校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⑴.各类设施设备有无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通道楼梯照明和应急照明情况;

⑶.消防车通道、灭火器材配置及消防设施有效情况;

⑷.用电、用油、用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⑺.治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⑻.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2、安全检查由学校领导以及安全员带队。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安全检查结束后,学校应当落实责任人,限期对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工作缺陷进行整改。

3、对学校内重点要害部门应当每日进行防火防盗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4、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学校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