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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汇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08-04-0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语言  文字方面的法律。为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我区语言  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体现国际大都市水平的一流城区,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委、办、局、街道、镇要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根据结合区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齐抓共管的要求,努力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模范,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政府机关、学校教育、工商管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和行业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规范用字的重点领域。  为此,上述部门和行业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有关规章和制度,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监督和管理。
   
 三、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不断提高普  通话水平,使普通话成为公务用语。学校要把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  教育和学校管理的内容,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中小学幼儿园教  师从2001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普通话合格应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条件。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要做到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各种大会、大型活动应使用普通话。
   
 四、本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体。凡使用繁体字牌匠(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纠正,凡手书的繁体字牌匠应在醒目位置加挂规范牌。牌医、广告制作人员应具有正确应用规范字的能力。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党证的文字要符合规范。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  品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五、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充分发挥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行政职能,会同语委成员单位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依法对本区社会语言文字的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以《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为依据,在十五计划中完成本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近两年内,重点推进徐家汇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建立有效的检查、反馈和整改机制。
七、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贵彻落实情况,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徐汇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OO一年二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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