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教职员工的出勤及劳动纪律,特制定学校考勤作息制度。每位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负责考勤的人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按考勤制度要求,认真细致地好考勤记录,及时将考勤结果张榜公布。
上、下班时间的认定及更改由校务会行政会商议,教代会通过。因季节或教育教学需要而调整学校作息时间,将及时通知每位教职员工。
1、作息时间
(1)上班时间为7:45,下班时间为16:15;
(2)快乐晨练/早管理 7:50开始;中午12:25开始阳光900秒/ 午间休息,请各班班主任/ 搭班老师及时到位。
(3)护导老师上岗时间为7:50,结束时间为14:50,总护导老师上岗时间为7:40,16:30结束。
2、外出
(1)教工外出开会、教研活动、办事等须提前在校务系统学校日程安排上注明。若早上因公直接在外办事或参加教研活动者,应在前一天开好出门条,并在活动结束当天返校时交门卫。临时接到通知者应及时电告考勤人员或学校行政,返校时补办出门手续。
(2)工作时间教工离校须主动开好出门单,交给门卫。出门单上应有年级组长和行政签名,没有出门单随便离校者作旷工处理。如当时找不到年级组长或行政请回校后补填。
3、调休
教工有事需调休者,应事先将课调好,护导调好,并提前告知考勤人员和当天总护导。无调休单抵冲者,视作事假(调休半天需课程发展部批准,调休一天需校长室批准)。
4、事假
请事假须提前书面申请,须经校长室批准。
5、看病
(1)教工看病应在下午3:00后外出就诊,并请保管有关就诊记录材料备查。每月最多可用二次学校照顾看病时间外出就诊,超出者,每次扣每月考勤奖20元。
(2)有特殊情况需要其它时间就诊者,事先告知当天总护导,原则上为一小时,超出时间可做调休处理或折算为二次看病时间。
(3)如把学校照顾看病时间移作它用者,学校作旷工处理。
6、病假
(1)病假教工应在当天7:40前向学校考勤人员请假,并交出病假单。若因故不能到校者,应在7:40前电话通知教导处,并事后及时补交病假单。
(2)凡有病假单及打点滴证明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下午3:00后离校者,作全勤处理。完成当天课时及相关工作3:00前回家休息的,按提早回家时间每小时扣发10元计算(但最少应完成半天工作)。
7、公假
教工每学期可享受半天公假处理个人之事。如未使用者,学期结束每小时结算20元。
8、亲子假
教工如有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或高中,子女所在学校在我校工作时间开展亲子活动、家长开放、家长会等活动,教工在事先安排好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学年可享受一次亲子假。教工必须提前一天凭子女所在学校的通知向管理考勤的行政提出使用亲子假。如一学期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学年结束不进行结算。
9、政治学习
教工政治学习原则上不能请假,遇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并交调休。
10、月考勤
无病假、无事假、无迟到等,考核合格,按核定的工作量(课时)津贴、绩效奖励全额发放。
11、学期、学年考勤
(1)满勤:一学期中从未请假(公假除外)、调休,视为本学期满勤。
(2)全勤:一学期中有调休,有不超学校规定看病假情况者,视为本学期全勤。
(3)暑期岗位工资:按一学年出勤情况发放。病事假累计少于全学年1/3的发全额(2个月),超过1/3少于2/3的发半额(1个月),超过2/3的不发放。
(4)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按一年(自然年)出勤情况发放。病事假累计满22.5天为一个月,按月折算发放。职员和工人按教师85%发放。
每月考勤起始日为当月18日至下月17日。学校考勤负责人及门卫主管领导要督促门卫按照规定,严格做好教工进出校门记录,每月18日按时将记录汇总交考勤人员。
除上述各条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由学校行政会决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12、各类请假待遇及扣发标准
与考勤相关的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及扣发标准如下:
上师大一附小各类请假待遇及扣发标准
一、 迟到
遇特殊情况不能准时上班,8:00前通知学校,可用调休(半小时起用,超过30分钟为1小时)抵冲。如没能及时电话通知的,每次扣发20元,并交调休。如一直未通知学校按旷工半天起处理。
二、病假
病假时间 |
工资待遇 |
若干政策 |
不满1个月 |
见表格下面具体说明 |
1、原工资为国拨部分,即岗位、薪级、职务岗位 2、复工后即复发的。 |
连续请假2个月以内 |
发原工资 | |
连续请假第3个月起 |
发90%原工资 | |
连续请假第7个月起 |
发70%原工资 |
*病假扣发办法:
1、职工=(月工作量津贴+服务明星津贴+月绩效 )÷22.5×病假天数
2、教师:
a、有课情况:
中层 =(月中层干部职务津贴+月绩效)÷22.5×病假天数+实际课时工资
教师 =(月兼职岗位职务津贴+品牌教师津贴+月绩效)÷22.5×病假天数+实际课时工资
b、无课情况:
中层 =(月中层干部职务津贴+月绩效)÷22.5×病假天数
教师 =(月兼职岗位职务津贴+品牌教师津贴+月绩效)÷22.5×病假天数。
三、事假
凡事假者均按病假的双倍扣发。
四、旷工
教工未经请假或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岗者属旷工。旷工半天扣半天基本工资及半个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扣一天基本工资及一个月绩效工资,旷工二天扣二天基本工资及二个月绩效工资,以此类推。(学期结束不发满勤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婚、丧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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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条件 |
假期 |
若干政策 |
婚假 |
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再婚 |
3天 |
1、 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婚、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
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 |
10天 | ||
丧假 |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
3天 | |
岳父、母,公、婆死亡 |
2天 | ||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 |
1天 |
五、生育待遇
类别 |
条件 |
假期时间 |
待遇 |
若干政策 |
产前假 |
1、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校务会批准。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
1、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
一、工资基数按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计算。 二、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三、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 四、请产前假前孕期还需休假的,按规定申请病假或事假。 |
产假 |
单胎顺产 |
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 |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 |||
晚育(女24周岁以上) |
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 | |||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由医院出具证明) |
妊娠3个月以内30天;妊娠3-7个月45天。 | |||
哺乳假 |
1、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请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
6个半月 |
1、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3、不休哺乳假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
授乳假 |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
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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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女职工计划外怀孕实施手术的,首次学校按自然流产情况处理,给予15天公假,如再发生则按病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