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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第一附属小学体育课外体育活动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教导处    发布时间: 2009-12-22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观,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而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教育的一种形式和基本途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制订课外活动管理条例如下:
1.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在学校内外参加的体育课以外的有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课外体育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性鲜明,能够充分的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具有普及易开展的特点。
3. 课外体育活动包括两次眼保健操、早操、课间操、课间活动、阳光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等。
4. 课外体育活动由体育组长负责。全校各班学生体育委员在体育老师组织指导下贯彻实施课外体育活动计划。
5. 体育组制定学校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安排表,班级分别制定本单位的计划,形成全校统一安排和局部具体安排的网络组织管理体系。
6. 广播操、眼保健操是作息制度中规定的体育活动,由体育组负责,大队部协助开展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广播操、眼保健操评比。
7. 学校每天开展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并有固定的时间、器材、场地和管理老师安排表,学校提供必需的体育场馆设施、器材。学生的锻炼时间要求达到规定的出勤率。
8. 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项目测试工作。测试数据汇总输入电脑并及时通过网络上报。
9. 学校运动队是检验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动队按规定时间开展正常训练。体育组要制订并落实好各体育运动队的训练计划。
10. 学校运动竞赛以校内竞赛和校外竞赛分类,校内以学期规划,定期举行各单项运动竞赛和综合运动竞赛。
11. 学校运动竞赛内容与传统特色项目相结合,时间与项目相对固定,确保学校各种竞赛活动经常不断,有计划、有节奏的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