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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08-04-01

各区县教育局、语委,浦东新区社发局、语委,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规定: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等岗位人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语委《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明确要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语文教师从1999年起、其余教师从2001年起执行这一规定。现按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现阶段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证上岗的实施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含中学编制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幼儿园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行政教辅人员。
  二、持证上岗的实施时间
  1、小学(含小学编制的其他教学机构)、幼儿园自200091日起实行;
  2、中学(含中学编制的其他教学机构)自200191日起实行。
  三、持证上岗的等级要求
  1194611日至19531231日之间出生的:各类教师,三级乙等(60分)以上。
  2195411日至19631231日之间出生的:市区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二级乙等(80分)以上;市区其他教师和郊县各类教师,三级甲等(70分)以上。
  3196411日至19731231日之间出生的:市区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二级甲等(87分)以上;市区其他教师和郊县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二级乙等(80分)以上;郊县其他教师,三级甲等(70分)以上。
  419741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二级甲等(87分)以上;其他教师,二级乙等(80分)以上。
  四、实施持证上岗的操作要求
  1、以上等级要求为现阶段最低上岗标准,今后将按教育部、国家语委规定的语文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二级甲等、其他教师二级乙等的要求持证上岗。
  2、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教师如需上岗,应规定其达标期限,市区1年,郊县2年。
  3、市区和郊县的划分如下:
  宝山、嘉定、闵行、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为郊县;
  黄浦、南市、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杨浦、虹口、浦东新区等对区域的划分,可自行划定,报市教委、市语委备案。
  4、中小学、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学校和教学机构,基础课教师按本文件要求持证上岗,专业课教师可在本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降低一等上岗。
  5、教师的普通话等级一律以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认定的等级为准。外省市的证书以省级普通话测试中心颁发的证书为有效证书。
  证书自实施持证上岗之日起5年内有效。
  6、教师持证上岗工作由各学校严格把关,具体操作执行;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和监督,同时对未达标、但需上岗的教师进行总量控制;市教委、市语委负责备案、检查和考核。
  五、各区、县教育局和语委办应加大普及普通话力度,制定培训计划,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困难教师提高水平,使之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保证持证上岗工作顺利实施,同时推动已上岗的教师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早日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岗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年三月十九日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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