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支部和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内容。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
(二)未按徐汇教育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七)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九)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十)对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师大一附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