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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08-04-01

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语[1994]43号《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1996年起在本市中小学教师(含中高师、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下同)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是以汉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合格教师一项必备的条件和职业素质。在本市教师队伍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不仅有利于学校推广普通话,而且有利于提高广大教师说普通话的水平。
  二、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现阶段的对象为:19461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中高等师范院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基础课教师,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的任课教师。普通话合格标准为: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非语文教师应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师范院校教授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凡经测试者,均可获得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颁发的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今年的测试工作先在本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优秀级)检查评估的学校中进行,取得一定经验后在全市全面推开。
  三、《决定》规定:教师等岗位人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语文教师从1999年起执行这一规定。其余教师从2001年起执行这一规定。对已毕业而未获得相应普通话等级证书的中、高师毕业生到学校任教,必须在一年试用期内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仍未获得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学校可视综合考核的转正条件之一,暂缓转正。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中心制订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一般每年安排在45月间和1011月间进行。为使教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普通话等级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领导要配合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认真做好普通话培训工作,努力达到"以测促训,以训保测"的目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培训,培训课时纳入继续教育的内容,计算学分。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面广量大的工作。各区县语委、教育局,各学校领导要充分重视并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根据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妥善安排好被测教师的学习和工作时间,保证测试工作有效、顺利地开展。
  六、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根据中央三部委文件中关于"测试工作要合理收费"的规定,向被测人员收取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测试费。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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