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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修订)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15-4-22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徐教委(20154

 

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工委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依据区委《关于处级单位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徐委办〔20143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修订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

一、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

二、形式

(一)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此会议是涉及教育局党政重大事项和干部安排方案的重要酝酿形式,是党工委会议决策的前提步骤,也是党工委会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准备阶段,一般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局分管领导列席。一般每两周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二)党工委会议。此会议是教育党工委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一般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党工委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范围。一般每两周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三、范围

(一)重大事项

1.研究落实上级重要精神的贯彻措施;

2.教育党工委年度工作要点;

3.教育党工委向上级组织所作的报告;

4.教育党工委发布的文件;

5.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要点概要;

6.教育局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7.机关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等方案;

8.校级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

9.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

10.校级干部和公务员的教育管理、职级晋升和考核奖惩等;

11.年度外事活动计划、重要涉外活动和协议文本等;

12.国内区域间教育合作交流计划与方案等;

13.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4.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和建设;

15.武装工作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

16.离退休和关工委等工作;

1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所属单位党政干部、机关科室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退出退休等工作;后备干部的推荐、使用意见和培养目标以及干部的录用、辞退、调进、调出、教育、培训等重要管理措施;

2.机关科室非领导岗位科员调动、交流轮岗、退出退休等工作;

3.教育局机关代职、挂职干部的选调工作;

4.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干部评比、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5.申报区级及以上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

1.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维修项目的计划;

2.年度重要设施设备(含信息化软件)项目的计划;

3.新建建设项目和超过50万的维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超过50万的设施设备(含信息化软件)预算执行情况;

5.教育资源布局调整;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预、决算;

2.预算内的行政基本业务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项目支出20万元(含20万元);事业基本业务经费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3.预算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人员、基本业务经费,校舍维修及设备采购项目;

4.超过30万的固定资产调拨、处置等;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方案;

6.其它需要审议的大额资金使用计划。

(五)其它涉及到全局性“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事项

四、程序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工委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合理规范。党工委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讨论

1.充分征求意见。凡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前,由具体责任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决定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后作决策。重要文件出台前要以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递进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指定相关部门汇总研究后,形成审议稿向党工委报告,作为研究决定的依据。

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书记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未经准备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申报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工委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变动议题。

4.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题和相关论证材料;党工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议题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注意保密工作。事关涉密内容的事项,在未作出决策前,酝酿时应注意保密,防止泄漏。

(二)决策过程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党工委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生效;对“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工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

2.充分发表意见。在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党工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在逐项表决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凡属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要详细记载具体讨论的事项、班子成员讨论意见和决策形成的结果,明确负责落实部门、责任人。每次召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归档,主要包括:议题事项、会议通知、提请讨论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能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能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党工委会议复议后决定,有关干部任免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工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加强监督反馈。党工委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党工委应加强领导,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切实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自觉接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报告制度。党工委对本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每年年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各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本单位党工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的执行情况,并将其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二)完善督查制度。纪工委负责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三)形成纠错制度。党工委及时纠正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整改落实上级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

(四)实践公开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未列密级的内容都须适时公开。一般内容均在“党建E时代”网络上公开,也可采用会议通报、文件通报、专题通报、媒体通报等形式公开。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干部任免、党员和教职工奖惩情况的通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常见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本制度自教育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徐教委〔20144)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