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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大一附小财产管理制度(细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 2015-12-29

1.采购和验收制度

⑴.学校各部门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先填写好申购单报请到各部门主管并由部门主管签字,然后送交总务处,经批准后,再有总务处统一安排采购。

(总务主任批准权限5000元以内,校长批准权限10000元以内,10000元以上由校务会商讨决定)

⑵.财产保管员对采购来的物资和有关凭证,对其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会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⑶.验收无误后由财产管理员在发票上盖验收章、签名,并填写财产物品验收单(一式三份)验收并入帐,并将物资分类编号,使用部门也同时入帐。

 

2.财产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使用制度,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位。

⑴.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对房屋和建筑物应做到合理使用,注意保养适时整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擅自搭建、拆除、改造和出借。

⑵.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精密贵重仪器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期保养,坏了及时修理,要提高利用率,使用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学期结束要进行检查,在完好情况下送安全的地点收藏保管。

⑶.专用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专用室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要根据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实验室规则和管理制度》来进行管理。

专用室需设立分室帐。

. 财产物资的领用制度。

①教育局调拨仪器设备,学校凭调拨单到局设备组领取,领到后入账,总务部门要及时通知教导处,由教导处通知相关组室的人员领用。

②学校内部领用,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开出领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或使用人和总务主任、校长签名以后到财产管理员那里领取,财产管理员核实以后,叫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管理员作好有关记录。

 

3.财产物资的出借制度

(1)学校的财产物品一般不外借,如要外借必须填写出借单,并经总务主任批准以后开具出门证,才能出借。

(2)校内出借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3)因私借用一般不予批准。

(4)出借的财产物品要按时归回,归还时管理员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赔偿。

 

4.财产物资的赔偿制度

(1)财产物品损坏,因质量原因或使用寿命已到均可免于赔偿。

(2)财产物品损坏,因使用不慎损坏的可酌情赔偿。

(3)财产物品的损坏,因违反操作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4)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贵重物品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

(5)赔偿时由管理员核填赔偿单,经学校领导批准,由赔偿人到校财务部凭单缴款。

 

5.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1)学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不断提高完好率。

(2)普通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并做好记录。

(3)精贵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不用时有专人收藏保管。

 

6.危险物品的管理

⑴.学校对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必须严格按安全制度办理。

⑵.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水泥防护库中,指定工作人员应具认真、可靠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二个专人进行管理。

⑶.危险品的使用必须有详细记录,用剩的及时退回,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材料、废液渣交专业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7.财产物品的报废报损处置制度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是指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

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注:虽然使用时间长久、性能偏低但还能使用的财产物资不属于报废物资。

⑴、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批手续

财产物资报废由本单位具体使用部门填报财产物资报废申请单,经单位总务处鉴定、核实后,单位财产管理员根据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分别填写“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品报废报损单”(学校审批权限)或“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权限),并根据不同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收到审批过的“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品报废报损单”(学校审批权限)或“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教育局审批权限)时,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调整帐面数。

 

⑵、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

教育系统财产物资报废审批权限有分成三级审批:单位审批,教育局审批,区国资办审批。

单位审批权限:

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

教育局审批权限:

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300000元以下(不含300000元)的物品。

区国资办审批

财产物资一次报废总价值在300000元(含300000元)以上。

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申请          总务处鉴定、核实          单位财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        

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签字       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审批)     

(单位审批权限)                (教育局审批权限)

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帐面数)

(区国资办审批权限)

 

⑶、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的处置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物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报废审批单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物品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报废报损物品处置以本单位为主,有特殊原因的(如拆并学校等)单位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按规定酌情处置。

报废报损物品要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处理后的残值应由各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记入本单位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帐户中,作重置固定财产物资之用。因特殊原因(如拆并学校等)由教育局处置的报废报损物品残值应由教育局计财科按有关规定记入相关帐户中。

所有报废报损物品处置后应有残值变价处理的收据或处理情况说明,变价处理收据和处理情况说明交财务作记帐依据,变价处理收据复印件和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设备组备案,一份财产管理员留存。

 

8、财产物资物品失窃、被盗的处置

⑴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无意将财产物资物品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总务处,总务处核实后提出对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单位领导审批,或上报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用红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二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销帐,一份财产管理员销帐,一份交使用部门销帐。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本单位的相关帐中。没有经过单位领导审批,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⑵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处置

单位财产物资物品被盗,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并报公安局报案,单位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要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单位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本单位的相关帐中。

 

9、财产物资物品盘盈、盘亏处置

单位财产物资物品发现盘盈、盘亏,要列出财产物资物品盘盈、盘亏清单和产生盘盈、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单位清点小组审核确认后,1、财产物资盘盈:单位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盈清单和产生盘盈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上报教育局基建站,由教育局基建站审批后,单位财产管理员用兰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四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入帐,一份财产管理员入帐,一份交使用部门入帐,一份交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设备组备案;2、财产物资盘亏:单位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亏清单和产生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根据财产物资盘亏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单位领导、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才可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财产物资物品盘亏的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徐汇区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出让转让权全部归教育局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财产物资擅自出让转让。

 

10.财产管理员的变动制度

学校财产管理人员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须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并办理

移交手续,待移交手续完毕方可离开。

办理移交:

⑴.移交人须填写移交清单,由学校领导监交。移交清单上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的签名和学校盖章,并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保管,一份由接受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归档)

⑵.根据移交清单的内容清点财产物品,核对账本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