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沪教卫党[2010]147号)、《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徐教〔2014〕12号)、《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基层单位维修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办法》(徐教基〔2014〕1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一般都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三)学年工作计划的制订与调整
(四)重要专项工作方案和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实施方案;
(七)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方案;
(八)年度学校财务预算的实施方案;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各类考核结果与奖励的确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十一)中层干部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二)一般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十四)学校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实施方案;
(十五)一般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十六)重要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七)按照本校的办学规模和教育局大额度资金的划定标准,凡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支出,应按照学校制定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规范操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或行政会。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和行政会分别审议,按照校务会和行政会的议事形式决策,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或行政会,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负责或提出该重大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或行政会决定的,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或行政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拟定供校务会或行政会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征求本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校务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或行政会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或行政会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校务会或行政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提出事项的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不能仅仅是“同意”或“不同意”,校长一般最后发言,并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校务会或行政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务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应完整,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讨论主题、讨论过程、讨论结果、与会人员签名等。议题的相关材料可作为会议附件。如校务会与行政会合署召开,会议记录也必须分别单独记录。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由校务办公室制发并存档。
(七)校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上师大一附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行政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上师大一附小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教〔2007〕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第一附属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