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事故是指能直观感觉到的学生身体受到的各种伤害和外伤不明显,无法直观判断的各种伤害。
每时段每岗位的教职员工对管理区域内的学生安全负责。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理,明确学校各部门的职责,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事故处理应急小组。
应急小组成员包括校长室、.分管领导、总护导、年级组组长、班主任、卫生老师。
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的,增加任课老师。
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期间的,增加带队老师。
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的,增加当天护导老师。
第三条:校长室统一领导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总护导负责下列工作:
1、事故发后24小时之内,向教育局办公室、教育局综治办、区青保办、街道青保老师书面报告事故经过。根据事故的处理情况,随时上报。
2、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当保险公司来人后,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事故。
3、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对当事人、事故目击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签名(记录时需两人以上在场)。
4、根据事故情况,72小时以内进行慰问工作。这里的情况,主要指伤害事故较严重。
5、保管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年级组长负责下列工作:
1、 事故发生后,督促、指挥、协调本年级组老师及时开展善后工作。
2、 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的,指派
3、 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的,指派该岗位护导老师协助
上述2、3两种情况下,安排好有
事故发生的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期间的,指派带队老师协助
4、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情况,参加访问。
5、年级组长外出时分管领导负责代行其责。
第六条:班主任负责下列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及时把事故经过上总护导。
2、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陪同任课老师或护导老师或带队老师上门家访,家访情况书面上报总护导处和分管领导。
3、班主任外出时,年级组长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1、 发生在上课期间的事故,
2、 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随
3、 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书面上报事故经过。
第八条:护导老师负责下列工作:
1、 发生在课间休息的事故,护导老师须陪同
2、 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随
3、 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书面上报事故经过。
第九条:带队老师负责下列工作:
1、 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期间的事故,带队老师须陪同
及时送学生就诊。
2、 事故发生后12小时之内,随
3、 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书面上报事故经过。
第十条:
1、 事故发生后,及时对被害学生进行必要的救护。如果伤势严重,立
即送学生就诊。
2、 事故发生后24小时之内,将被害学生的伤势情况书面上报校长室。
第十一条: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所需费用,经核实由事故责任人酌情承担。(根据文件精神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十三条:本细则在实施中如有疑议,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