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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大一附小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作者(来源):党支部    发布时间: 2010-06-29

八“要”

 1.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2. 敬业爱岗:有满腔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育人态度,对学生有爱心,对家长有诚心,对工作有责任心,对教育教学有创新。

3. 关爱学生:  坚持正面教育学生,多鼓励,多引导,多具体指导,并用商量的口吻与学生交流,注意观察学生的情绪及身体健康状况,及时给予关心。

4. 尊重家长: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坚持家访,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沟通注重艺术性,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努力维护父母家人在孩子心中的美好形象。

5. 严于律己:  要求学生做到的事,教师自己首先做到。

6. 为人师表: 言行举止大方得体,待人接物真诚宽容,本职工作乐于奉献。

7. 终身学习: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政治理论、业务的学习,阅读宽泛,有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的愿望。

8. 健康身心:心胸开阔,积极进取,能团结协作,善于沟通,有大局意识。

 

八“不要”

 1. 不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2. 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 不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不对学生进行罚站、罚抄等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4. 不训斥、埋怨家长,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的礼品、礼金、礼券等实物和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

5. 不做有偿家教,不为学生购买辅导资料,不组织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大面积补课;不为盈利机构做任何宣传与动员,不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6. 不在工作时间穿戴不合教师身份的服装和饰品,不在校园内吸烟;不在上课时间使用手机,不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 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一切以工作为重。

 8. 党员教师、高级教师、区骨干教师、“三奖”获得者及校品牌教师不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单位兼职兼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