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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大一附小禁烟制度

作者(来源):吴琦    发布时间: 2010-12-08

为进一步维护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努力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为保持上海市无烟学校荣誉,特制定上师大一附小禁烟制度。

 

一、校禁烟领导小组

组长:孙建兰      

副组长:曹群  安娜  盛雪军  吴琦  王婷

组员:黄菊妹  沈月庆  陈瑜  龚琦  顾文琴  黄振浩

特聘控烟检查监督员:包黎  钟洁  王烨  庄怡  张莉  郑瑞 陈明

 

二、禁烟规章制度

1学校禁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禁烟工作,保证禁烟制度的落实,并将禁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提倡戒烟、禁烟。教室、走廊及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学校不设吸烟点。

3、学校接待室不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各部门对外接待不敬烟,不接受赠烟。

4做好禁烟宣传,在学校醒目处设立禁烟标志,并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校园网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吸烟的危害。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禁止吸烟的提醒和劝阻。

5、每年531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6、各办公室室长应做好本办公室的禁烟工作,总务处应做好校园其它禁烟场所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相关部门和教师负责,做到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总务主任、室长每月填写月报单,交陈明老师处登记)

7、教职工如违反禁烟规定,在批评教育后,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扣50/次。目睹本校教职工或来访客人在校内吸烟,但听之任之,不加劝阻,相关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

8、把禁烟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定期开展“无烟学校清风行动”,由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吸烟者或有烟蒂的组室或者组室内有烟味,个人以违反校禁烟规定予以处罚、组室则不得申报当年文明组室。

9、积极鼓励吸烟的教师戒烟,凡成功戒烟一年以上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10、本制度从本届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校务会所有,每位教职工应认真遵守执行。

学校禁烟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事关学校形象和学生、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别是教职工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不可估量。因此全体教职工应自觉做好禁烟工作,争当表率。

 

 

20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