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板报中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安排
2009学年第一学期
1、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摘自《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摘自《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
3、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摘自《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
4、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摘自《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
5、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摘自《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