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学籍管理工作规定,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 切实保证本校对口地块学生的入学。在确保本地块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由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其他学生的入学。并控制其他学生的入学人数。
2. 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核对新生的户籍及出生年月,对不合年龄规定的报名新生坚决不予入学。
3. 中途插班生按规定至区招生考试中心报名,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外省市转入学生须进行文化考核后进入相应年级。
4. 学生入学、转学工作在开学后10天内截止。特殊情况需报校长室批准方可执行。
5. 认真做好学生入学、转学材料的收集、登记工作。(非本市学生需按规定另附有关材料)
6. 认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资料,按时填写有关变动情况。
7. 期末安排各班主任及各任课教师正确填写学籍卡,并认真审核。
8. 每学期二次安排教师向家长发放(学生家校联系册),发放前教导处应认真审核,重点对学生评语的撰写加以把关。
9. 认真填好向区教育局汇报的情况报表(其中包括学生人数变动情况、招生人数、毕业人数、转入人数、转出人数及其他有关人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