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校考务工作条例。
1. 文印室印制考卷时谢绝无关人员进入,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2. 教导处在考试前3天制定考试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监考、阅卷、统计及分析工作安排,并打印和分发到各有关人员。
3.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校考务办公室(教导处)领取试卷,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维持考场秩序,督促学生做好考试准备。
4. 考试前2分钟开始发卷,但必须在考试铃声响后才允许学生答题。
5.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要巡视并提醒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及时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相关内容。
6. 监考教师监考时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试卷等)要严肃考场纪律,发现情况要认真妥善处理,不得影响其他学生的考试,考试结束后要及时报知教导处。
7. 监考教师不担任本人任教班级本科目的监考工作。不得擅自向学生解释题意。对考试中任何重大问题的变动须征得当场主考的同意才能实施。英语口试题的朗读教师由教导处指定。
8.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及时把试卷送文印室,由后勤工作人员按照各学科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结束后统一送教导处待阅。
9. 阅卷实行封卷批阅。实行跨年级流水批阅,具体安排由教导处另行通知。各年级教师阅卷必须分段流水操作,严格按评分标准批改,要杜绝错改和错评成绩的现象。对评分标准的任何改动均须经主考教师(教导处)的批准,并在全年级统一实施。凡属区监控的考试,根据区统一评分标准进行阅卷。
10. 阅卷教师阅卷后应立即统计各班总分、均分和合格率,及时上报教导处。教导处于第二个工作日起开始采集分数并汇总统计。
11. 经教导处认可后方可将试卷交各任教师拆封,进行试卷分析,并做好试卷统计分析表,由备课组长收齐,交教导处。
12. 对违反本条例的现象将被视为工作失误。教导处要采取必要得形式给予明示搞知。对因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在工作考评中给予必要的处罚。
13. 本条例适用于期中、期末、校监控、区监控等重要质量监控考试及学科等级考试。